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小于0.3m,距巷壁不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化学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动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很大效果预防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检验测试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可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可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障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出现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来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动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验测试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井下有毒有害化学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规划,定时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制定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来源:爱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4:53